作者:暢科黃虹婷律師
本次商標法修訂,主要圍繞三點:一是商標不正當注冊的處理、二是加重商標侵權判賠標準、三是規(guī)范商標代理行為。
一、商標不正當注冊的處理。
法條原文:第四條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span>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條文解析:將商標不正當注冊的處理納入法定條款。通過第四條第一款明確不正當注冊的概念、及申請階段可直接予以駁回;通過第三十三條將不正當注冊列入商標異議核心審理條款;通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將不正當注冊列入商標無效宣告核心審理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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