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師事務所專利律師Christian Heubeck博士撰文解析了歐洲專利局(EPO)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就與申請人密切相關的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討論。
2017年8月4日,歐洲專利局宣布修訂專利審查指南,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專利審查指南遵循《歐洲專利公約》,對專利審查、專利訴訟等相關程序提供具體指導。盡管審查指南主要面向EPO的專利審查員,但該指南對所有申請人和專利相關從業(yè)人員都是重要工具。
此次修訂為了與法律進程和實踐標準保持一致,對審查指南的8個部分進行了具體的修訂并加以說明。A部分的內容修訂影響深遠,修訂版將與費用相關的所有內容包含其中。此外,還對與計算機實施發(fā)明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Christian Heubeck表示,此次專利審查指南的修訂致力于實現(xiàn)EPO審查程序規(guī)范化。當檢索的首次發(fā)明包含臨時性意見,導致難以提前預知審查困難時,審查指南將會是有效的工具。同時,也有利于尚未檢索的發(fā)明支付一項或多項檢索費,以避免多次提交申請。
Christian Heubeck就與申請人密切相關的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討論。
1
口頭傳喚可能會代替首次審查報告
(Section C-III, 5)
各審查部門發(fā)出的口頭傳喚出席審理效力增強是修訂最顯著的部分。
修訂前,申請人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71條第(3)款與審查部進行實質性交流,交流目的是為了申請補貼;或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94條第(3)款提出相關質疑。因此,申請人在審查單位發(fā)出口頭審理傳票之前,有機會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115條第(1)款對審查部門提出訴訟。
修訂后,審查指南允許審查部門在初次審查中即可發(fā)出口頭審理傳票,盡管申請人可以對檢索意見作出回復的,但也不能保證專利被授權。新指南指出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申請內容的檔案與作為檢索基礎的請求沒有實質性的不同;
?檢索意見中提出的一個或多個異議對審查結果仍舊適用。
第一次發(fā)出的審查傳票不得包括新的反對意見或新的文件。此外,審查部門必須至少提前六個月口頭通知審理日期以及審查原因。按照以往的做法,申請人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供任何論據和修訂文件。Christian Heubeck認為,此次審查指南修訂是EPO進一步簡化審查程序的重要措施,預計部分審查員將會簡化相關工作。
在早期階段,為了避免口頭程序,審查意見中須包括對部分反對意見做出的詳細回復,包括索賠修訂文件等。之前的做法是給出回復,此回復只有在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94條第(3)款規(guī)定提出的具體反對意見發(fā)布情況下給予反駁。此外,《歐洲專利公約》第94條第(3)款規(guī)定對檢索意見中的任何問題都必須進行回復;《歐洲專利公約》第116條第(1)款規(guī)定,口頭傳票需要進行輔助請求。
2
審查費退款
(Section A-VI, 2.5)
如果歐洲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前被撤回、被拒絕或視為被撤回(審查開始之后撤回申請,則稅率為50%),或者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94條第(3)款的規(guī)定,由審查部門出具的第一個專利局審查決定書到期之前均會全額退回。依據《歐洲專利公約》第71條第(3)款,如果在通知之前沒有給出相關邀請也將獲得全額退款。具體審查時間通過EPO的2095號表格告知,若有需要,申請者可以在到期之期撤回申請。
3
單一性審查
(Section B-I, 2和B-VII, 1.2)
修訂前,如果審查部門發(fā)現(xiàn)缺少主題單一性,則會基于權利要求起草部分檢索報告。申請者需要就新發(fā)明交納額外審查費用。此外,是否就缺少主題統(tǒng)一性的對象向審查員做出說明,是否對審查發(fā)明的可專利性提出建議取決于審查員的判斷。這就使得部分檢索報告內容差異很大。
修訂后的指南就必須提供非單一性調查結果的原因給予說明。此外,部分檢索報告包括首次鑒定和審查發(fā)明可專利性的臨時性意見。但是,該意見僅供參考,在擴展版歐洲檢索報告起草之前,一般不考慮在內。
來源:中科院知識產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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